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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子山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暂行)
发布时间:2019-10-30    来源:铜官区人民政府

  为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培育主导产业,壮大狮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符合高新区《2016-2020》产业规划方向,区外引进、高新区新注册且纳税级次为铜官区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2.工业投资1亿元以上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重点项目,以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可视项目特征出台精准的扶持和鼓励政策。

  二、土地厂房保障

  3.保障新投资项目用地,优先提供用地指标。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模式,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4.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对新引进的鼓励类、集约用地工业项目用地的扶持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5.鼓励各类投资者在高新区内选择标准厂房或租赁闲置厂房投资项目。选择租赁厂房、符合高新区规划发展和环保要求,且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的投资项目,高新区可按厂房租赁价格的50%的标准给予3年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或首位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首个落户项目),可按厂房租赁价格的100%标准给予前3年100%、后2年50%补助;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标准执行,可按照可用财力补助期内总量平衡原则先行补助,但需履行资产抵押等手续。上述情形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形成区级可用财力部分。

  6.为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对搬迁落户高新区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搬迁,根据第三方对设备残值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评估价5%的搬迁费用补贴;搬迁费用补贴分步实施:机械设备到位补贴20%、安装调试完成补贴30%、投产补贴50%,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三、金融扶持

  7.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基金以债权、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兴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亩的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新兴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债权投资;单个项目债权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原则上不超过5年。债权存续期间,项目达到投资合同绩效指标的,可申请将债权转为股权;达到合同约定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债务减免。

  8.新引进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或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帮助申请市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高新区招商引资专项基金进行跟投,最高可按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不为第一大股东)进行参股投资,期限原则上5-7年。

  9.对投资5000万以上产业转型升级重要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新引进项目,按照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的贷款额度、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0.严格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铜政〔2017〕40号)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即: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不含土地价款,下同)给予补助;新引进高新区确定的首位产业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的比例给予补助;新引进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的比例给予补助。固定资产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后予以兑现。市财政承担50%,剩余补助资金由高新区承担。

  五、财政贡献奖励

  11.新引进项目,自经营年度起,对其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部分,8年内每年给予50%奖励。若新引进项目达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适用范围,则执行市级政策,即:新引进项目,自经营年度起,对其除土地使用等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每年给予100%奖励,之后3年每年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12.达到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铜政〔2017〕40号)执行条件的新引进工业用地项目,对其土地使用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予以奖励:建设期间给予100%奖励;经营年度起3年内每年给予50%奖励。

  13.新引进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6人)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

  六、招商奖励

  14.对于企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引荐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平台来高新区落地的,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第三方,参照省级财政对以上项目和平台奖补标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5.对于企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引荐总部经济(年纳税1000万以上)的项目,按首个经营年度税收贡献的3%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第三方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总投资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亩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的5‰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第三方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创优服务环境

  16.引进项目建设期所需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实行“绿色通道”,积极做好招商企业用工服务,推行“订单培训”“订单用工”。

  八、建立项目投资双向约束机制

  17.项目实施前,由高新区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约定投资规模、产值和税收贡献等绩效考核指标。在约定期限内实现目标的,兑现奖励与扶持政策;达不到目标的,取消有关奖励与扶持政策,收回资金。对存在虚报、瞒报等欺诈行为的,取消有关奖励与扶持政策,收回资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九、其他

  18.给予扶持政策的项目,原则上经营年限不低于10年,否则可以无条件收回所有奖励政策。该条款在签订的投资协议中需作为必要的约束性条件进行明确。辖区范围内企业变更注册地,未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19.本政策实施中,国家、省、市出台的专项政策和行政服务措施比此更优惠、更便利的,按照更优惠的政策及更便利的行政服务措施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两年,由铜陵狮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铜陵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下一条: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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