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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02    来源: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8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资增长,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市场准入领域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已在自贸试验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我市投资环境开放度、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减少外资准入限制。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要求,密切跟踪国家扩大市场准入的时间表、路线图和安徽省落实措施,扩大相关领域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外资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国家、省、市确立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三)奖励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将重大利用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纳入市财政“3+5+X”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第一个纳税年度,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其中,对下列三种类型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投资主体为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类别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

  2.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的项目;

  3.外资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且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四)鼓励企业加快落地投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按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额的2%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即500万美元按2%折合人民币,奖励相应数额人民币,下同),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五)鼓励企业进行再投资。对以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投资于本企业的生产型外资企业,由所在县区(园区)按再投资额的3%折合成人民币给予奖励。

  (六)鼓励投资现代服务业。对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引进入驻外资经营户15家(含)以上的,第1年给予招商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2、第3年入驻外资经营户数分别较上年增长10家(含)以上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区(园区)按1:1的比例承担。

  对符合本条款鼓励方向的其他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参照执行。

  三、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七)鼓励外资向省级(以上)开发区等重点区域集聚。项目选址涉及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优先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推动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县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外资企业经营状况及需要,预留周边发展用地。

  (八)支持租赁标准厂房、仓库。对鼓励类外资项目用地涉及旧工业厂房“三旧改造”的,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扶持政策。鼓励外资在开发园区内选择标准厂房用于投资项目,对于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园区可按厂房销售价格的10%、年租赁价格的100%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租赁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

  (九)实行利用外资税收分享。对县区(园区)引进的外资项目,因受本区域产业政策或用地等资源限制,不宜落户于本区域,由外资项目引进方推荐并落户到本市其他适宜区域的,实行税收收益分享。即自该外资项目形成税收贡献年度起,5年内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税收,项目引进方和项目落户方,按5:5的比例分成。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限暂定5年,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上一条: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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